威脅行為可構成犯罪 (一)
人與人交往,少不免會出現磨擦。有些人在怒火中燒時會講出威脅說話,或作出威脅動作,但有些威脅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相信他們自己都未必知道。接下來,小錦囊將會為大家介紹某些威脅行為可能會觸犯的罪名。今日先為大家介紹“恐嚇罪”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一四七條規定,只要有人以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或性自決罪、或侵犯具相當價值財產罪等威脅他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或不安,或足以損害其決定自由,可構成“恐嚇罪”。
可見,要構成“恐嚇罪”,無需行為人真正作出上述五類等的犯罪行為,只要以相關犯罪作威脅,令到對方恐懼或不安,或使對方失去決定的自由,已經可以構成犯罪。
例如甲在工作上與乙意見不一並產生爭拗,甲對乙說:“你放工小心一點,我會找人打你。”由於甲的說話,乙感到十分恐懼和不安,即使下班都不敢離開公司,怕會受到傷害。在此情況下,甲的說話已經構成“恐嚇罪”。
對於觸犯“恐嚇罪”的行為人,如罪名成立,一般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如果是以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相威脅(例如威脅要“縱火”,該縱火行為屬可處以最高限度十年徒刑的犯罪),更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恐嚇罪”為“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犯罪(即“半公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其他人(例如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即將事實告知相關部門,例如向司法警察局報案,表示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才能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下周的小錦囊將為大家繼續介紹“脅迫罪”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一○五條、第一四七條及第二六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