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個國家憲法日
今年是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公佈施行四十周年,自二○一四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將十二月四日訂為“國家憲法日”以來,今天已是第九個“國家憲法日”。
《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威,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也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基本方針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藉着今天這具有紀念意義的日子,我們將會為大家介紹現行《憲法》的基本特徵和主要內容。
現行《憲法》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此後經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和二○一八年五次修正案修正而成。
現行《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和國家基本標誌共五部分。
序言部分簡述了新中國之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國家的基本性質、政權組織基本形式以及憲法的效力。
正文部分有四章,共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章——總綱,明確了國體、基本國策等方面的總綱內容。
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旨在明確公民的各項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該部分列明國家機構組成各部分。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家的基本標誌,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內容。
現行《憲法》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澳門特區憲制基礎,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得以施行、法治精神得以存續、繁榮穩定得以保持的根本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