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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4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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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工程主任濫權判囚兩年緩刑

五被吿三罪成兩脫罪


前工程主任濫權判囚兩年緩刑


【本報消息】由廉署偵破的前澳大工程處人員涉將未公開的工程預算金額、評標準則及立項建議書等內部秘密,提供給某承建商及工程公司人員,以謀取私利案件。初級法院上周五宣判,裁定何姓被告罪成,入獄兩年,兩個月內向特區捐獻兩萬元,准緩刑三年。同案的另四名被告兩人罪成、兩人脫罪。五名被告姓何、沈、阮、周及顧。

助偽造工程經驗

案情指,二〇一九年三月,澳大計劃開展“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建造工程”,當時擔任澳大校園管理及發展部“工程處”行政主任的何某,是評分工作小組成員之一。他將兩億四千一百萬元的工程預算金額、招標資料及評標準則,告知和他一同開設建築公司的沈某及阮某,又與一中資公司董事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顧某及周某協議,讓中資公司承接工程後,分判給何等的公司建造。何亦替該中資公司偽造相關工程經驗。

最終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行政長官批准將工程判給上述中資公司。二〇二〇年九月承建商以合同包工總價五千二百多萬元將工程分判給何等持股的公司。二〇二〇年六月澳大發現何的公司股東身份,但未有向校方申報,向廉署檢舉。

另外,何某還將“澳大S21至S23教職員宿舍連廊設計及建造工程”及“澳大S1至S23教職員宿舍連廊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包括立項建議書在內等相關的秘密,儲存在私人電腦內及透過電郵洩露給工程公司的人員。

認罪兼表現後悔

案件由法官林炳輝、鄭綺雯、葉少芬審理。庭審中何某認罪並表現後悔,指案發時有意離開澳大“工程處”,為自身公司和個人事業發展而合謀承接工程,但工程投標價低,獲利不多,最後也沒有把工程完成,要父母變賣物業替其償還工程欠債。均是內地人的沈及阮,沒有到庭接受審訊,但何已交代作案過程,結合卷宗書證,法院認為有充分證據二人實施了犯罪。

另外,何某表示從未與周、顧談及其偽造兩項工程經驗之事,周及顧也表示投標由公司“合約”部負責,他們對偽造工程經驗之事全不知情。在欠缺其他人證下,法院未能毫無疑問地認定周及顧曾實施與“偽造文件罪”有關的犯罪事實。

合議庭宣判,何某三項“違反保密罪”、一項“濫用職權罪”、一項“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合共判監兩年,緩刑三年。沈及阮一項“濫用職權罪”、一項“偽造文件罪”罪成,各判監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上述三人的緩刑均附帶條件,要各自在判決確定的兩個月內向特區捐獻兩萬元。周及顧各一項“偽造文件罪”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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