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責任實體安全管理人員制
建築業職安健法擬十一月生效
【本報消息】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蓬勃發展,各類工程數量及規劃不斷擴大,對工藝及技術要求亦不斷提高,無疑對建築業的工作安全與健康帶來極大挑戰。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日前完成《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的細則性審議並簽署意見書,若法案獲大會表決通過,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從歷年的《工傷統計分析報告》看來,建築業的風險及危害較本澳其他行業高。《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意見書提到,委員會希望藉法案促進建築業安全施工,提升檢驗質量,加強安全管理,提高人員職安健意識,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使建築業得以健康發展。
承造商須履義務
法案明確承造商作為確保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安全的主要責任實體,即使承造商已將相關工程分判,其仍須履行有關義務,監督和協調各分判商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意見書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在承造商承攬工程範圍內,不論存在多少個分判商,抑或層層分判,承造商均負有監督和協調所有分判及協調各方互相合作的義務。
法案建議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承造商於工程開展前應估算整個工程在每個階段將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數目,並於工程前按預計的工作人員數目,適時設置符合法案規定數目的安全督導員及安全主任。一百名工作人員,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主任,安全主任數目須因應工作人員的增加而遞增,超過一千二百名以上工作人員時,須至少設置四名安全主任。
意見書引述政府強調法案訂定安全主任設置數目只是最低標準,並不妨礙承造商按實際需要聘用更多安全主任。法案要求安全主任必須遵守專職性規定,但僅要求設置安全督導員的建築工地,相對規模較小,工程複雜程度及施工所需設備要求較低,故法案無要求安全督導員必須專職。
處罰金額增五倍
處罰制度方面,意見書引述政府代表表示,為提升現行制度阻嚇性,須調整處罰金額。經參考本澳近年經濟水平及近年出台法例規定的處罰金額,適宜將現行規定的處罰金額上下限調升約五倍,針對常見及危害程度較高的情況,如造成人體或物料下墜,又或不安全用電的違法行為,則訂定較高的處罰金額。
此外,因應違法行為引致或促成意外,如造成人的身體完整性受到損害並須住院,罰款的上下限提高三倍;如造成死亡,則提高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