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籲建人水和諧防洪屏障
【本報消息】自二○一五年起澳門特區政府獲海域管轄權後,至二○一八年制訂《海域管理綱要法》,而今年施政報告中提及到《海域功能區劃》、《海域規劃》以及《海域使用法》,多項與海域相關的法案將陸續進行諮詢並出台。工聯總會政務委員會主任林倫偉、委員陳昭怡對此殷切期待,認為整個海域、海岸涉及眾多部門職能,隨着各法案陸續推出,既要協調海洋的建設和保護,亦需理順行政管理工作,從而讓本澳的海域海岸得以永續發展、永續管理。
多元方式緩減洪澇
兩人指出,因應澳門自然條件,海域的使用和規劃與本澳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息息相關,在早期提出的《防災減災十年方案》中確定三十七項約束性和期望性指標,其中就加強防洪排澇的能力,對本澳低窪易澇地區如澳門內港、路環西面、排水管網擴容、雨水截留涵箱渠等,都訂定多項目標和行動方案。誠然,海岸交通、使用權、歷史文化等複雜因素,原行動方案中的部分基建設施並未能開展。期望藉由各海域相關法案及規劃的諮詢和出台,一方面既能理順一定權益爭議;另一方面,亦從整體謀劃以多元方式緩減洪澇,例如香港的“上游截流、中游蓄洪、下游疏浚”、日本的“多功能海岸防災林”建造,用於防止暴潮、減緩海嘯,以及武漢江灘公園和退漁還湖措施等,形成人水和諧的防洪屏障。長遠亦可建立本澳及與內地水利部門合作,研究澳門的水文,建立水文資料庫,共建安全韌性城市。
完善保護海域法律
此外,完善保護海域的法律,對海域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上起不可或缺的作用。澳門仍需着力解決近岸沉積物所產生的臭味、排污渠道整治、打擊非法排污等,亦需要規管在不同海域分區中可進行的活動,建議當局可以參考香港一些法規內容,如《海岸公園條例》、《海港保護條例》等,對海域利用提出更多元的約束性保護,避免不同模式造成生態破壞的不可逆,為長遠的海域保護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