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制性假日工作補償怎樣計?
小明剛收到僱主通知,由於人手短缺,所有月薪的員工都須於明天“五一勞動節”上班。小明聽說“五一勞動節”屬於強制性假期,上班可獲額外的補償,究竟是不是呢?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並同時有權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所以,如果小明在“五一勞動節”提供工作,由於屬於強制性假期工作,小明除了有權收取當月的報酬外,他還可以選擇“一日補休及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的其中一項作為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補償。
如果小明選擇補假,應與僱主協議選定具體日期。如沒有協議,則有關補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而指定,且有關指定須於放假前三日作出。
僱主不按上述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僱員作出補償,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如果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2)項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勞動性質的輕微違反,法院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