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商業企業出租,須商舖業主同意嗎?
小玲︰早前,我將我位於新馬路嘅一間商舖出租,但最近我才知道租客未得我同意轉租給他人,我可不可以與租客解除租約?
小明︰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租客轉租係要得到你同意,否則你是可以此為由與租客解除合同。不過,如果租客係將商業企業租給他人(即是商舖內的生意轉租),而不是單純將商舖轉租,這情況下就不需要你的同意了。
小玲︰為何呢?
小明︰因為法律規定,如果租客與他人簽訂合同,以暫時及有償方式將商舖內所從事商業企業的經營,連同該商舖的享益權(商舖的使用權)轉移予他人,有關合同就不視為不動產租賃合同,而是商業企業租賃合同。
小明︰而法律亦規定,因商業企業租賃而讓與他人使用有關商舖,是無須出租人同意,但原租客應十五日內通知業主,否則該讓與不產生效力。所以如果原租客有按法律規定通知你,你是不可以拒絕的,你與原租客的租約會繼續有效。
小玲︰哦!我明白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9、1030條及104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