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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3年05月22日
第A1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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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已生效

《信託法》已生效

為助力推動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建立財富管理制度,立法會制訂了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該法律已於去年十二月一日正式生效。那麼,究竟何謂信託?怎樣設立信託?甚麼人可以設立信託?設立信託的文件需要有甚麼內容?今日會為大家介紹。

何謂信託?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財產的權利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的設立

一般情況下,信託必須透過合同或遺囑設立。合同信託一般可用私文書方式作出,但信託的財產須遵守特定形式則除外(例如:如信託一項不動產,就需要以公證書方式設立合同信託);而遺囑信託則須遵守澳門《民法典》關於遺囑的規定。

信託的主體

信託人方面,凡能訂立合同及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然人及法人,均具有設立合同信託的能力。另凡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設立遺囑信託的能力。

受託人方面,只有由法律所規範的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根據特別法規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才可以擔任受託人。

設立信託文件必要內容

信託設立文件應載明下列內容:(一)信託目的;(二)納入信託財產的財產或權利的清單及相應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三)委託人的識別資料;(四)受託人的識別資料;(五)賦予受託人的權力,尤其是倘有的處分權及取得權;(六)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七)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內容。

想知道更多關於《信託法》的規定,請留意本欄續後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第一至第六條、第十四及十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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