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基礎
新“國安法”今生效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八/二〇二三號法律,新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今日起生效。至此,“國安法”由〇九年制定的框架性法律、單行刑法,修訂提升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
應對非暴力化犯罪
新“國安法”有多項修改,當中修改“分裂國家”罪,規定有關犯罪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不僅限於過去的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以應對當前犯罪形態非暴力化的趨勢。另引入“改變澳門特區或國家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亦屬分裂國家行為。
修改“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訂定有關犯罪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同時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罪狀,修訂為針對國家根本制度或國家中央政權機關的推翻或破壞行為,或針對有關機關行使職能的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行為,並將罪名訂為“顛覆國家政權”,以全面保護國家憲法制度和機構的安全。
強化防範境外干涉
修改“煽動叛亂”罪,考慮到騷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現規定將煽動他人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騷亂的行為納入該罪範圍。
修改“竊取國家機密”罪,同時為配合特區的保密制度立法工作,該罪實際包含了竊密、洩密和相關間諜活動,並將“國家機密”的表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罪名則改為更合適的“侵犯國家秘密”。
修改“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外國”由“澳門特區以外”的表述取代,刪除“政治性”的表述,並因應“保護管轄原則”的引入,犯罪行為不再強調必須在澳門作出,以強化防範來自境外的干涉。
新法並引入通訊截取、限制涉嫌人離境等調查手段。
新法訂定不同的罪行及刑期,例如“分裂國家”罪將處十至廿五年徒刑;“顛覆國家政權”罪將處十至廿五年徒刑;“煽動叛亂”罪將處一至八年徒刑。
“國安法”修訂案本月十八日經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全部條文均獲得參與表決的三十二名議員全票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