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規定
上星期提到,同意樓宇重建的業主以及倘有的擬增建獨立單位的準業主,須以重建方案為基礎,簽署重建協議的公證書。那麼,對於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如不同意重建的業主),可以怎麼辦?
強制參與重建
根據《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下稱“都更法”)的規定,同意重建的業主可透過強制參與重建程序,以全體訂立重建協議的業主名義,強制剩餘未簽署該協議的業主參與重建。同時,同意重建的業主須先以書面方式將計劃興建樓宇的識別資料、預計重建的總負擔、各單位須負擔的數額及支付方案等資料,通知剩餘未簽署該協議的業主,如果不知悉其身份或下落不明,又或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作出通知,則將有關通知張貼於樓宇及單位的入口處。
如果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在收到上述通知後有意參與重建,也可在進行必要仲裁程序前,透過簽署公證書,作出加入重建協議及倘有的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表示自己同意加入重建。
申請仲裁
那麼應如何啟動仲裁程序?任一同意重建的業主可以全體訂立重建協議業主的名義,向指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提交的申請書尤其須載明:當事人的識別資料及其聯絡資料、剩餘未簽署重建協議業主的單位的識別資料、說明對執行強制參與重建屬重要的一切事實、指出請求事項及證據。同時亦須附同重建方案副本、重建協議公證書的證明,以及其他對作出仲裁裁決屬重要的文件。
即使進入了仲裁程序,在作出仲裁裁決前,不同意重建的業主仍可將其單位轉讓給已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又或作出同意重建的意思表示,並由仲裁裁決載明認可轉讓的協議或同意重建的意思表示。
仲裁的結果
當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如有不服,當事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對中級法院的裁決則不可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已轉為確定且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或司法裁判,視為取代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作出同意重建所必需的意思表示,亦等同取代依法須就重建作出同意的其他權利人,例如不同意重建的業主的配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14、15、16、17、21及2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