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基本法重在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要貫徹落實基本法,關鍵在於要進一步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對此,中央在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未來澳門特區應重點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和機制。
第一,完善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和機制。在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下,中央對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均享有全面管治權。自澳門回歸以來,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制度機制,主要包括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確立了政制發展“五步曲”的法律程序;在基本法解釋方面,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有關程序和工作機制;在澳門特區的立法方面,明確了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工作程序;在澳門特區與內地司法協助方面,達成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和部分民商事判決等一系列安排;在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方面,形成了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制度安排等。未來澳門特區應進一步完善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保障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機制以及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機制,使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行使更具制度支撐和細節可操作性,並促進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第二,完善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制度和機制。在“一國兩制”理論下,“一國”是“兩制”的前提與基礎。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作為我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管治權自然應當掌握在愛國者的手中,這無論是從政治倫理還是法理邏輯上說,都是毋庸置疑、天經地義的。因此“愛國者治澳”原則構成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的根本原則之一。自回歸以來,澳門特區不斷鞏固愛國愛澳的社會基礎,使愛國愛澳力量在澳門社會的各個層面都佔據了優勢或主導地位。澳門特區管治隊伍在面對“一國兩制”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原則問題時,之所以能夠做到立場堅定,勇於承擔,能夠有力反對和制止試圖衝擊或破壞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澳門特區憲制體制和憲制秩序的行為,比如二○一四年堅決反對和制止所謂“民間公投”違法活動,二○二一年依法取消部分被認定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參選人的參選資格,都與“愛國者治澳”原則在特區管治隊伍及民間社會的有效貫徹落實分不開。未來,澳門還應進一步完善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相關制度和機制,主要包括公務人員的宣誓效忠制度、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憲法與基本法的宣傳教育機制等,以繼續鞏固和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第三,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是人民幸福的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永遠在路上,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自回歸以來,澳門特區一直不遺餘力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義務。二○○九年澳門特區完成了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立法任務,制訂了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二○一六年,主動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在原立法會選舉法的基礎上增加“防獨”相關條款,規定拒絕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二○一八年設立了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相關工作。二○一九年完成了對《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工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案件,將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公民的法官中預先指定的法官進行審理。二○二二年着手修改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目前相關修法工作已完成。未來,澳門特區還應當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對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別是要增強對非傳統安全領域中所面臨的國家安全威脅或風險的預防、控制和處理,不斷夯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制度基礎。
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
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江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