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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23年06月23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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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禹:參照立會選舉“七準則”

王 禹

國安委資格審查的標準是什麼?

王禹:參照立會選舉“七準則”

【本報消息】這次兩部選舉法修改,在現行法律法規關於參選資格條件的基礎上,將進一步明確政治資格審查的標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的標準是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認為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合理嚴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資格審查標準。

在二○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期間,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及執行有關審核候選人資格的工作,制訂了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七條準則”。《諮詢文件》建議比照二○二一年“七條準則”,在《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中列舉具體的審查標準,並一體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

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七條準則”為:(1)須維護憲法、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2)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3)防範參選人或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4)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5)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6)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7)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援、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公開諮詢具體要求

審查標準必須法律化、具體化和制度化,才能令人信服。兩部選舉法將在“七條準則”的基礎上列舉哪些具體要求,是這次公開諮詢的重要內容之一,相信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合理嚴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資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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