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改建議符合澳門實際
——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法律化
“愛國者治港澳”原則是中央管治港澳兩個特區一個重要的原則,是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一個重要內容。
前言
於二○二一年一月廿七日,國家主席習近平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二○二○年度的述職報告後強調:“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這是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
從上述內容來看,管治者是否愛國將關係整體國家安全、“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確保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穩定。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公佈的《決定》,制訂系列的措施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其中明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的真實情况,在報告中還提到選管會須審核參選人的參選資格;同時,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由於審核程序涉及證據審查,加上選舉程序所訂定的行為期間相對較短,因此要求選管會在較短的期間內審核所有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或會妨礙其他選務工作進行,故建議可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
一、“愛國者治澳”原則法律化和制度化
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升治理能力的一個體現。自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以來,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入憲法條文。我們不能不承認憲法的最高地位,也不可以不遵守憲法的規定。
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把愛國者原則落實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法律層面是必然要求,同時應包含幾方面的內容。一、將愛國者標準和要求法律化;二、訂定治理者的範圍和邊界;三、將審查愛國者的要求及其程序制度化。
諮詢文本中第3.2中,提到將制訂七項審查準則,同時訂明那些表現屬於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類似香港特區政府早前制訂的正、負面清單,既具體寫出愛國的積極內容、也明確列明禁止行為,是較易理解的處理方法。
二、修改建議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參選人的資格審查,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上月的報告中提出系列的修改建議,這次修改是參考報告中的建議提出的方向,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和優化選舉程序等。
在這次修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文本中,建議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將“愛國者治澳”原則法律化和制度化,並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資格發表具有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建議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資格作出審查制,符合“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核心要義,符合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有利於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
三、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規定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中,也是唯一以法律形式作出的規定。有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則由二二╱二○一八行政法規規定,但無論是《維護國家安全法》還是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均是就國家安全的問題負責“協助和統籌”兩大職能,故更傾向於屬諮詢組織,而非決策組織,故在其運作中並沒有就決議的程序作出規範。如: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均規定由出席的大多數委員作出決議,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書不可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也不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通過決議的要求應更為嚴格,不可以按出席過半數委員就可通過決議,必須由全體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成員過半數委員才可通過有關決議。故此,應在修改的法律中完善和明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澳區全國政協委員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 陳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