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抽獎要守法!
根據第十/二○○三號法律修改的第四七 / 九八 / 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條件制度》規定,凡在本澳宣傳或推廣商品、服務或業務而組織或舉辦任何抽獎或同類活動,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均需至少在活動舉行前十天,預先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博監局”)。對於不帶商業性質的抽獎,如由慈善或非牟利團體為籌款目的、巿民在私人聚會、商業機構在員工聯歡等活動上所進行者,則不適用。
至於何謂抽獎或同類活動?根據第七 / 二○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一六 / 二○○一號法律第二條,抽獎是指僅靠“運氣”贏出的博彩活動。這裡可理解為以“隨機”方式抽出或產生得獎結果,當中每名參加者有同等被抽中的機會。相反,若非以隨機方式,如純綷或主要依靠技術、技巧,或按預設標準(如先到先得、經評審或評選)等去挑選或決定有關結果時則不屬。
近年巿面上的抽獎無論在活動形式,以至使用的抽獎用具等方面越趨多樣化。由過往一般在線下舉辦,逐步發展至互聯網上,透過手機、電腦軟件/程式,又或社交平台等進行。然而不論透過甚麼形式或用具,只要同時符合上述“商業”及“隨機”兩個性質時,就需預先通知博監局,得到許可始可進行。
根據第四七/九八 / M號法令的規定,倘無適當許可進行有關活動,將視乎違法者是自然人或法人,最高可被分別科七萬元及二十萬元罰款。
有關申請資料可登入博監局網頁(www.dicj.gov.mo)了解。
(博彩監察協調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