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仲裁制度九月生效
仲裁行政費最低七千九百五
【本報消息】《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九月一日起生效。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指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為負責法律規定的必要仲裁程序的仲裁機構。
批示列明仲裁費用,其中入屋檢查滲漏水,仲裁程序的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每一樓宇、共同部分或單位計算,金額為七千九百五十元,當中仲裁員服務費三千七百五十元,行政費用四千二百元。涉及入屋維修及賠償的仲裁費用,則按爭議利益計算,最低是在十萬元以下,仲裁總金額為七千九百五十元;最高的是四百〇一萬元或以上,仲裁員服務費為五萬四千八百五十元,行政費用二萬三千二百元,即總金額七萬八千〇五十元。仲裁負擔由敗訴方繳付,如涉及數人則平均分擔。
若和解按比例減費
在設立仲裁庭前,涉事各方須各自支付預付金,相當於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的一半。若申請人未支付預付金,仲裁程序終止;若被申請人未支付,仲裁機構按程序規章處理,其中會聽取法務局意見。
若涉事人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會減少一定的百分比,其中在提交回覆前,或回覆期間屆滿前,可減少百分之七十五;開始聽證前可減少一半;作出仲裁裁決前則減少百分之廿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