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今生效助解爭議
議員冀依法合力治樓宇滲漏水
【本報消息】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不少居民,以往未能及時解決的個案大部分是因為懷疑導致滲漏水的單位住戶拒絕合作,且獲許可檢測機構過於單一,導致“入屋難”、“檢測難”等問題。《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今日生效,議員李靜儀、梁孫旭希望透過新法,在政府與民間社團和居民等共同合力下,有效促進解決滲漏水難題。
為輔助居民解決滲漏水問題,政府於二○○九年透過跨部門合作機制組成“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鼓勵雙方以協商解決滲漏水爭議,成立後累計收到近二萬六千宗個案,當中有八成七獲得解決。李靜儀、梁孫旭表示,儘管不少個案是透過業主協商處理,但若懷疑引致滲漏水的單位屬空置或業主拒絕合作時,苦主只能訴諸司法途徑,且程序需時較長,問題難以解決。
優先處理緊急個案
李靜儀指出,新法律規定居民可以委託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滲漏水檢測報告,申請作出必要仲裁,對於部分嚴重影響公共衛生、情節較緊急的滲漏個案,又或因單位空置等原因一直無法聯絡戶主,以加快處理的速度。
由於居民未必熟悉相關程序,且制度設置仍是推動先協商處理。她稱,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角色仍然十分重要,公權力的適當介入,可助居民調解滲漏水個案、使用仲裁制度,有助加快處理個案;希望政府持續投放資源和優化中心的運作方式,提升辦事效率,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滲漏水檢測、法律資訊和輔助調解等服務。
梁孫旭建議,當局需加強與業界溝通合作,加強滲漏水檢測和維修等專業人員和技工培訓,設立相關的技能認證,協助業界完善檢測流程和報告製作指引,強化本澳有關專業檢測和維修人員的發展,讓居民可選擇合適的檢測和維修機構協助。
他認為,透過仲裁制度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是一種探索和嘗試,制度的實際成效仍有待觀察,居民在應用時亦可能遇到疑難,希望政府加強宣傳新法,引導和協助居民了解處理滲漏水的規定和機制,加快解決有關問題。另一方面,不少社團機構亦作為溝通協調的橋樑,助居民處理滲漏水問題,希望當局支持社團開展有關工作,解決問題。
早前《特區公報》刊登仲裁費用,當中規定若涉事人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會減少一定的百分比。李靜儀、梁孫旭認同政府聽取立法會提出的意見,認為可鼓勵協商解決爭議。希望加強有關宣傳和引導,令居民有更多方法和渠道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