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武器制度修法看涉外法治建設
習近平主席曾指出,“要加強涉外法治工作戰略佈局,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等法律制度的出台,體現了我國加快涉外法治建設、完善涉外法律體系的意志。
目前,澳門《77/99/M號法令》實施多年,特區政府因應社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有關制度進行完善,並提出《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值得讚賞。筆者認為,法案中涉及領事的內容,仍有優化的空間。
一、在申請准照方面。由於法案指出“所有准照及許可均以個人身份給予”。換言之,是由領館館長或某個領事官員持有准照。筆者建議法案可考慮具體訂明,領事官員需通過其領事機構名義(非官員個人名義)進行申請。此外,亦可要求領事官員在離任時將准照交回特區政府,或由政府做好恆常跟進以作出廢止或宣告失效。
二、武器的使用範圍。筆者建議,法案可參考內地省外辦對領事館的武器不能在領館和官邸之外佩戴和使用的規定,訂明武器僅限於總領事館和總領事官邸範圍內使用。
三、駐澳機構,是否包括館舍在港,但領區包括澳門的總領事館,以及是否包括設在澳門的名譽領事館。筆者認為,武器的目的,在於保護館舍、館舍內的人員,以及領館的正常業務運作。考慮到名譽領事館並無實質性的日常業務,因此筆者建議法案可訂明申請對象,為館舍位於澳門的總領事館。
四、在外事文書用詞上,一般不使用“外交或領事代表成員”的表述。筆者建議法案考慮使用“外交代表”、“外交人員”、“領事官員”或“領館人員”等專有名詞,例如可以寫作為“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
雖然在後續的具體手續上,可以對上述內容另作規定,但考慮到領事機構和官員沒有遵守非條約、非法律性質文件的義務,所以希望政府能通過完善上述條文,為政府和公署妥善處理對外事務,提供更加堅實的法理依據。此外,本澳還有不少分佈在各個範疇的法律文本中有涉外、涉領的內容,筆者盼特區政府深入貫徹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逐步完善本澳的涉外法律體系。
林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