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局:
領導主管通則擬引容錯機制
【本報消息】行政公職局長吳惠嫻回覆議員李振宇關於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制度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政府一直以來都設有任命、管理、處罰和獎償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然而,相關法律生效至今已有一段時間,當中部分規定未必與現時的實際情況相符,故已將修改第一五/二〇〇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列入今年立法規劃,以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選拔、任用、續任及終止職務的標準和規範。修法過程中,會對訂定適當的容錯機制作出考量,以使官員的服務意識及擔當精神更好地發揮。
前年七十主管獲獎
吳惠嫻指出,按現行法例,局級領導、廳級及處級等主管人員以定期委任制度作出委任,委任期由一年至三年不等,主要是適應澳門實際情況,按照人員在委任期間的履職表現進行續任,又或不獲續任返回原職位。在獎勵方面,表現出色及有特別傑出工作表現的領導可獲公開表揚、獎勵;而主管人員則適用於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獲得表揚、功績假期或獎金,二二年共七十位主管人員獲得獎賞。
此外,政府會持續聽取意見,適時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獎勵、薪俸及津貼制度作出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