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諮委:“輕微違反”宜扣分
【本報消息】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修訂《道路交通法》,法案焦點除建議引入“扣分制”外,亦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罰三百元。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兼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主任張淑玲表示,目前擬引入的“扣分制”覆蓋面有限,應針對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危險的違法行為實施扣分,例如超速、逆駛、衝紅燈、醉駕等“輕微違反”的行為。強調扣分只是最後的手段,持續性的宣傳教育,才是提升道路安全的重中之重。政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過馬路使用手機”的定義,釋出更多細節,以免日後因界定模糊而各執一詞。
法案建議引入最受爭議的“扣分制”,現階段僅針對違反指揮及監察交通的執法人員指令,以及不遵守禁止標誌兩項行政違法行為扣減分數。但超速、逆駛、衝紅燈等一些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通通不被記分,而是維持輕微違反的處罰機制。張淑玲表示,綜觀鄰近地區(如內地、香港或台灣地區)扣分制涉及多項交通違法行為,包括醉駕、毒駕、超速和逆駛等內容。相較之下,本澳目前擬引入的扣分制內容較單薄,涵蓋面略顯不足。
持續宣教提安全
扣分制在澳門屬於首次試行的交通制度,因此理解當局嘗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未來若有條件,應適當納入更多“輕微違反”的內容,包括超速、逆駛、衝紅燈,以及受麻醉品物質影響下駕駛等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危險的違法行為,加強相應的阻嚇作用。扣分只是最後的手段,持續性的宣傳教育,才是提升道路安全的重中之重。
另外,她認同當局開設駕駛進修課程及通過駕駛理論測驗,供駕駛者遭扣減五分後作“加分”之用,她強調此舉有助加深駕駛者對交通規則的掌握,給予改正的機會,有助建立正確駕駛習慣,從而強化自身守法意識。
明確定義減爭執
對於法案中建議“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罰款三百元”。張淑玲指出,隨着電子產品依賴程度的提高,部分“低頭族”一邊過馬路,一邊玩手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或構成安全隱患。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界定模糊和執法困難的問題,因此需要政府部門進一步明確“過馬路使用手機”的定義,釋出更多細節。同時,當前電子產品功能豐富,甚至不亞於手機,以智慧手錶為例,既可以觀看視頻,也可以玩遊戲,這些行為均令人容易分心。因此,對於電子產品的規定和行人過馬路時作出任何影響道路交通的行為,都需要社會更深入討論,消除法律的模糊和灰色地帶,以免日後各方對法律的理解有誤而各執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