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問責容錯互補促擔當
龐雜的公職體系、鎖死的職程制度,令行政改革雷聲大雨點小,始終步履蹣跚。多年來,“有人做到死,有人閒到死”、“有位冇人做,有人冇位做”、“不願升廳長,寧願做顧問也不願意做領導主管”等公職怪現象,為人所詬病。加強領導主管紀律要求和問責力度是社會多年的訴求,也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環節;對於領導及主管人員是否盡力履行職責,以及政府對違紀官員能否依法及時處理,也受社會高度關注。
今年施政報告強調會優化部門職能架構,健全領導及主管人員管理,以“職能明確、權責分明、精簡高效”為基本原則檢視部門架構,着重完善內部職能配置。修改第一五/二○○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也列入今年立法規劃,將訂立領導及主管專有的紀律制度,強化問責。
“官員問責”四個字,每年都寫進施政報告,但多年來坊間只聞“檢視”、“修改”、“強化”……但官員問責制度是否存在,或有否執行過,政府與社會、議會存在巨大的心理落差。今年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就提出,將嚴格落實現屆政府提出的施政理念,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相關內容,從制度層面強化官員問責機制。行政公職局在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亦提到,修法過程中,會考量訂定適當的容錯機制,以使官員的服務意識及擔當精神更好地發揮。這次的“修改”、“強化”,會否又是重複過往的紙上談兵?
社會也不是一味只要求問責,也會關注選賢、激勵、容錯。可以說,一方面要完善官員問責制度,另一方面亦應建設激勵和容錯制度,兩者應互補。問題是到底領導及主管人員在選拔、任用、續任及終止職務方面有否一套標準和規範?在選用官員的專業能力、表現、經驗,做錯事改正方面,能否更公開透明,獎罰分明?否則永遠“多做多錯,不做不錯”,難以真正達到良政善治。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