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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4日
第A16版: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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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

港律政司澄清:

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

【香港中通社二十三日電】香港《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六四五章)本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特區政府律政司注意到有評論對條例安排表達錯誤,二十三日發文澄清指,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兩地法院亦不會就案件情況交換資訊。

有討論指相關安排下,兩地法院會就案件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交換資料。律政司指,這是一個謬誤,作為一項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香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對於有評論錯誤指出,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律政司指,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

律政司指,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〇一九年訂立有關安排,是要回應兩地因民生和經貿活動的交流合作日趨緊密,需要一套清晰和全面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覆訴訟的情況,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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