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中未發現腫瘤仍被切除器官
深圳醫院被判賠62萬
【本報訊】據《新京報》二月二十九日消息: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一名七十七歲女性患者施行“全胰切除術”,術後兩月餘,患者離世。二○一九年八月,患者女兒郇傑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去年十一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六十二萬餘元。
警方尚未立案
二月二十八日,郇傑對記者表示,認可法院判決結果,同時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郇傑稱,她曾向深圳衛健委反映此事,對方因“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決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郇傑還曾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市公安跼天安派出所報案。二十八日下午,記者從警方獲悉,該案目前沒有立案,正在研究中,有進展會及時通知家屬。
判決書顯示,二○一八年八月,七十七歲的張玉華因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治療,後經檢查,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施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術後兩月餘,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徵,經搶救無效後去世。資料顯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
郇傑表示,母親去世後,她去打印病歷才發現,無論是手術前的檢查,還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
二○一九年八月,郇傑等家屬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法院委託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展開鑒定。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鑒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九十。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術”主要併發症並非肝衰竭,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八成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四十七萬餘元。雙方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採納了上述鑒定意見,並指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
二○二三年十一月,法院終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六十二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