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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8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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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賣樓前應繳清管理費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全文

業主賣樓前應繳清管理費

乙透過地產經紀購買甲放售的A單位,並簽訂了預約買賣合同。及後,乙向大廈管理處查詢,才得知甲仍拖欠十個月管理費,乙想知道作為買家,他是否須承擔甲所拖欠的管理費?

答:乙無須承擔甲所拖欠的十個月管理費。因為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獨立單位的業主對移轉單位所有權之前已到期但仍未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責,例如拖欠的管理費。所以甲在轉移A單位所有權前,就必須繳付其所拖欠的十個月管理費。

為確保有關業主履行繳付責任,上述法律同時規定,除了業主必須向有意購買相關獨立單位的人提供該單位最近兩年是否存在已到期但仍未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及其金額的資料,以及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下列的人或實體亦有責任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因與獨立單位的業主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而促成移轉該獨立單位所有權交易的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如上例,當乙向地產經紀表示要購買甲的A單位時,該經紀就有責任告知乙,甲有沒有拖欠管理費。

二、有意取得獨立單位的人提出相關請求時,大廈管理機關或小業主大會為此目的而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此外,如果對獨立單位已到期但仍未繳付的負擔的金額存在分歧,為維護有意取得該獨立單位的人倘有的權利,則其可要求出售單位的業主提供適當及足夠的款項作擔保。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四/二〇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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