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民向立會投訴校方人事問題
一常會:無權限徹查理大
【本報消息】有三位自稱是澳門理工大學的教師於去年十二月中向立法會提出請願,內容關於“完善澳門理工大學的人事任免、管理和申訴機制,從優化公共行政管理提升學校教學水平”。立法會接納該請願後,便交由當時負責細則性審議《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負責,一常會於二月底完成報告書,並在立法會官網公佈。
一常會在報告書摘錄及撮要請願書的主要內容,如請願書指理大藝術學院管理聘任不透明,專業能力不到位,導致有些欠缺德行的人進入學校體系;上級對下級評分不按事實,和不合理的教學工作安排,導致教學失當,特定老師被問責;學校無申訴渠道,投訴到大學教研或大學校長均被返回院長處理;勞工事務局對理大違反“勞工權利綱要法”的調查拖延;目前,理大領導層的人事管理方式明顯有不透明和不專業的漏洞,導致課程和教學質量出現下滑等。
盼完善管理層聘任
請願者又建議理工大學管理層的甄選更應建立一套公開、公正、透明的機制,能甄選出學術成果、管理經驗及道德操守均優的人才;建議在任正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中心主任、課程主任、助理課程主任等的資歷保持公開透明,並明確制訂委任的基本要求,讓學校有關人士和公眾可以監督等。
一常會審議及分析請願內容後,在報告書指出,請願書所載的一些“事實方面”情況的陳述連同投訴意見,可能涉及多個不同的具體個案、多個不同的利害關係人,也可能涉及某些具體的行政操作情況。基於上述基本規則,必須循專門的調查程序查清事實、作出評判。委員會無法定權限就請願書中所述具體事件展開調查程序。僅專門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才具有相關權限。
審議法案時已考慮
一常會在報告結論時表示,對於該請願中提出的完善理工大學的人員制度要求,委員會在審議《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時,在事實上已完成相關工作,因此該項請求已經處理完畢。
一常會建議,把該請願書轉交行政當局,並促請其視情況認真跟進請願書所載投訴事宜;即使是撇開請願書中關於事實部分的陳述,對請願書中關於完善理工大學人員制度的意見,委員會完全同意。行政當局在制訂該大學的人員制度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規章時,應考慮上述意見。並敦促行政當局如實履行立法承諾,善用法律的授權,制訂良好及合理的大學章程和人員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