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簽“陰陽合同”是逃稅
【中新社北京十八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十八日發佈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
列舉虛假納稅情形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文娛領域發生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
“兩高”此次發佈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中第一條列舉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時的“欺騙、隱瞞手段”情形,包括“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滕偉說,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確切依據。
針對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多發,這份解釋明確列舉“假報出口”的八種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此類犯罪提供指引。
“兩高”十八日發佈的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徵管典型刑事案例中有“石某某等騙取出口退稅案”。不法分子將低廉商品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抬價格後報關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款五百七十餘萬元人民幣,石某某獲刑十一年。
二○一九年至二○二三年,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三人,提起公訴五萬四千一百七十六人。
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說,檢察機關將對利用買單配票、循環出口、低值高報等方式騙取出口退稅,利用“空殼公司”虛開騙取財政返還、政府補貼等嚴重涉稅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與涉稅犯罪相關聯的洗錢、走私、詐騙等其他犯罪一並依法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