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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1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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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員燙傷幼嬰緩刑

隱瞞延治托所同承擔十五萬賠償

保育員燙傷幼嬰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托兒所保育員涉違反謹慎義務,以熱水為一名三個月大嬰兒沖洗下身,導致嬰兒下身多處被燙傷。保育員早前在初院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並須向嬰兒支付賠償。法庭同時證實,托兒所副主任故意隱瞞傷勢,導致該名嬰兒延誤治療兩小時,托兒所須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發於二○二二年十月,嫌犯在台山一托兒所擔任保育員約半年。托兒所的守則規定,保育員協助嬰幼兒清洗下身前,需測試水溫,過程中亦要時刻留意水溫變化。當時入托第八日的被害人大便,嫌犯抱她進入洗澡房,先打開水龍頭用手掌感受水溫,戴上一次性醫療手套及將被害人擺好姿勢後,沒有注意水温持續升高,便將被害人的腳掌放入盛有高温熱水的沖洗盤內,並任由水龍頭流出的熱水沖洗被害人的臀部,造成被害人下身多處被燙傷。

父被告知皮膚敏感

警方調查發現,案發時熱水爐設在二檔以上(水溫最高七十攝氏度)。初院經過庭審證實上述事實,並且證實被害人的父親最初接獲所方通知,被害人雙腳皮膚敏感,於是在托兒所健康照顧員陪同下到醫院求診。由於不知道被害人遭燙傷,父親掛號兒科門診,醫生查看後建議看皮膚科,皮膚科醫生打開被害人腳上的紗布,始發現除雙腳,臀部、會陰及雙下肢均紅腫及起泡,建議立即看急診。被害人由被燙傷,經過約兩小時才接受急診治療,期間傷口一直被保鮮紙和紗布包裹而無法降温,及至六個月後才完全康復。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嫌犯違反謹慎義務導致是次燙傷事件,觸犯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民事賠償方面,對於被害人無得到即時醫治,托兒所副主任稱是因為嫌犯故意隱瞞,其以為被害人的腳趾脫皮、呈粉紅色是皮膚敏感及剛沖洗完所致,但法官質疑,有兩名證人指當時被害人的腳趾是呈現鮮紅色兼紅腫,副主任有多年工作經驗,從現場環境不可能判斷不出被害人的傷勢源自燙傷。認為副主任故意隱瞞傷勢,導致被害人延誤治療兩小時,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經營涉案托兒所的機構責無旁貸,須為其員工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法官判處,嫌犯及有關機構須共同向被害人支付十五萬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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