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替補及宣誓
第八/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已於二○二四年四月廿三日生效,當中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成員的替補及宣誓事宜作出修訂,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管委會成員的替補
為確保立法會選舉工作能依法進行,是次修法規定管委會成員因辭職、身故、身體或精神上的不勝任而無法履行職務,又或因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而被羈押或被控訴,由行政長官按法律規定以批示替補。
管委會成員就職時須作的宣誓
由於管委會在立法會選舉中擔負着重要責任和工作,故是次修法明確規定管委會成員在就職時須作出以下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如拒絕作出上述宣誓,又或就職後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則喪失任職資格,行政長官應按法律規定委任替代人。
有關優化立法會選舉流程的若干規定,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詳細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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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