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購買行為已觸犯販賣罪
吸毒上訴終院改判販毒既遂
【本報消息】有吸毒者要求他人協助購買十克毒品,數量已超過法定自用量。終審法院早前審理有關上訴案件,直接改判觸犯販毒罪,並認為即使因警方介入而未能取得毒品,一旦作出購買毒品行為,已觸犯既遂的販毒罪。
要求第二被告購毒
上訴人是本案的第三被告,他要求第二被告協助購買十克大麻,並承諾之後會一同吸食。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晚上,他將購買大麻的五千元交給第二被告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當面交易,惟第一被告準備從電單車頭盔箱取出毒品時,遭司警拘捕。
上訴人此前沒有前科,在初院審訊時保持沉默,被判處觸犯一項未遂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有關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結合第八條第一款,即毒品量超過法定自用量而適用販毒罪),入獄三年三個月。他不服提起上訴,中院更改有關法律定性為“既遂”,但基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維持三年三個月刑罰。他仍不服,提起上訴,其中一項論據為,第二被告審訊時保持沉默,之前被搜出毒品時與警方之“非正式談話”,當中有對自己不利內容,應屬禁用證據。
終院合議庭透過第六七/二○二三號案判決,指出被告的沉默權可隨時在訴訟不同階段自由行使,但當在偵查階段被宣告成為嫌犯並獲悉有關權利後,仍選擇配合警方,告訴警方其被歸責的事實,甚至指認犯罪現場的其他涉嫌人,那麼該被告在庭審時保持沉默,並不妨礙或阻止警員在審訊中,就“非正式談話”的內容作證。
未能成功取得毒品
此外,根據已證事實,是上訴人要求第二被告購買大麻並已給予有關款項,第二被告則聯絡賣家購買毒品,故是上訴人使第二被告產生販毒的“決意”,他們之間存在共同的合意及分工,皆參與實施犯罪。因此,終院改判上訴人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有關法律第八條第一款)。
終院並依有關法律認定,即使未能成功取得毒品,只要作出購買毒品行為,已是既遂的不法販賣罪。有關三年三個月徒刑,也不存在更輕刑罰及緩刑空間。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