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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5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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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法暫不擴至灣區

林倫偉、陳澤武(右)。

保險中介法暫不擴至灣區

金管局可要求實體示證明文件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金管局主席陳守信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雙方顧問將進一步完善法案的行文,委員會將開始撰寫法案的意見書,並等待政府提交新的工作文本,爭取下個月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現不許跨境銷售

就《保險中介業務法》能否擴大至大灣區範圍?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暫時未是適合時機,因為保險中介行業在內地及澳門均受高度監管,現行法律不允許跨境銷售。兩地法律未配合及適當政策未明確出台,修改法案中的單一條文以擴大保險銷售範圍是不容易的,因此有關條文暫不作修改。但政府強調,將持續諮詢保險業界及司法機關的意見,並與內地機構分析研究。

法案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澳門金管局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直接向其提供為履行本身職能所需的資訊及文件,及提供必要協助。陳澤武指出,此乃新增的條款,“有理由懷疑是一個大前提”,倘發現機構未持有保險中介牌照又經營保險業務,金管局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所需文件,以分析其經營業務。有委員認為金管局的權力過大,調查範圍或涉及子公司或孫公司等,政府解釋,擴大權力後,即使非保險公司,金管局亦能要求配合調查,這是基於公共利益,也是對買保險人士的保障。

到場義務有必要

委員會並關注法案新增“到場義務”,對於任何涉及行政違法調查的人士,如果在經過適當通知後仍不參與行政程序,且在隨後五日內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將被處以一千至一萬元的罰款。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類似的條款在三十多年前的金融法律體系已存在,但至九九年修改法令時取消。政府認為,近年來行政違法案件越來越多,加入“到場義務”是必要的,有助加快行政違法案件的審理速度,加強監管力度,並起到阻嚇作用。未來擬在金管局管轄的金融機構均增加“到場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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