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限內使用其註冊商標
藥企商標權失效吿對手判敗
【本報消息】香港某藥企與競爭對手爭議“鼻特清”藥品商標權的糾紛,最終在澳門終審法院獲得裁決。法院認定,儘管競爭公司註冊的商標與香港公司先前通過代理商使用的“鼻特清”商標基本相同,但這本身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於,香港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使用其註冊商標,導致該商標權失效。因此,競爭對手其後註冊的商標,法院判決予以維持。
甲公司是一家香港藥品生產商,於二〇一〇年前開始生產並銷售“鼻特清”藥品至澳門。二〇一五年,甲公司的澳門代理商丙申請註冊含有“鼻特清”文字的混合型商標並獲批准。但二〇一五年底至一八年,甲公司暫停生產,直到二〇一九年恢復對澳門的出口。
二〇一八年,乙公司申請註冊含有“鼻特清”文字的混合型商標,丙代理商放棄其註冊,乙公司的申請隨後獲批。二〇二〇年,甲公司申請註冊“鼻特清”混合型商標,並起訴要求註銷乙的商標註冊。
初級法院裁定甲公司勝訴,但乙公司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撤銷了初級法院的裁決,維持了乙的商標註冊。甲公司不服判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在第七九/二〇二三號裁決中指出,不正當競爭制度對專有權利保護具有補充性。侵犯專有權利是可以客觀觀察的,但並非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還須違反某領域的經濟活動規範和誠信慣例。合議庭強調,商標註冊權利人擁有專屬使用權,因此,指控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有欠嚴謹。
三年未“認真使用”
在處理商標權利和不正當競爭關係時,既要考慮權利人的積極維護,也要評估競爭對手利用公有資源的行為。該案中,自二〇一五年底起甲公司已無在澳門市場活動,在乙公司申請時已有約三年未“認真使用”該標記,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其商標權已失效,不能求助於不正當競爭所提供的補充性保護制度。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