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委就任宣誓安排
【本報消息】經修改的《就職宣誓法》今年五月底生效,當中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於接受職務時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為此須提交由其簽署的載有該法律附件所列相關誓詞的聲明書。此外,選委會委員的宣誓時間由選管會主席訂定。行政長官選管會昨日發出告示,公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就任宣誓的安排,包括八月十二日起可領取《就任宣誓聲明書》,經選委會委員簽署後須於八月十九日至廿四日期間向管委會提交。
選舉翌日領聲明書
選管會已根據《就職宣誓法》規定製作《就任宣誓聲明書》,並於八月十二日,即八月十一日選委會委員選舉翌日開始在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檯提供。四百名選委或其指定代表親臨領取。
選委會委員必須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的簽名式樣簽署《就任宣誓聲明書》,之後於八月十九日至廿四日期間,由本人親往選舉事務接待櫃檯(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向選管會提交經簽署的聲明書。選舉事務接待櫃檯辦公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為至下午五時半),中午不休息。八月廿四日(周六)接待櫃檯照常辦公,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拒絕宣誓喪失資格
根據《就職宣誓法》規定,拒絕宣誓者即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同時,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尤其是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詞的字句,亦視為拒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