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似發洩不滿非管教
躁漢打女緩刑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一對父女關係失和,演變成傷害案件。父親因涉嫌打傷未成年女兒,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期間需接受社工局設定的考驗制度,並向女兒賠償精神損失五千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遭中級法院駁回。法官指出,案發時被告情緒激動,其行為更像發洩不滿和憤怒,而非適當的管教方式。
稱女威脅殺死父親
根據中級法院今年十月十日第七/二○二四號裁判,案情顯示,從一九年下半年至二一年十一月,女兒至少十次遭父親以未查明方式發洩情緒,導致對父親產生怨恨。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下午近二時,當時十三歲的女兒向母親發送要求父母離婚的訊息,激怒了父親。雙方發生爭執,父親打了女兒頭部數下,並拉扯其頭髮及雙手,導致女兒受傷,需約兩日康復。醫生診斷女兒出現焦慮及擔憂情緒,需接受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門診治療,並診斷為兒童身體虐待及適應障礙症。
在初院庭審中,父親否認打女兒,稱女兒的訊息威脅母親說,若不離婚便殺死父親並使其入獄。他只捉住女兒一隻手,質問“你隻手攞嚟殺人架咩?”。他認為女兒性格出現問題需要管教,並指女兒的傷勢源自多年自殘。事發後,妻子和女兒已搬家。
父親表示,自一九年開始沒有固定工作後,發現女兒有暴力對待弟弟、不尊重長輩、說謊和自殘等行為。他提到,自兒子出生後,夫妻倆與女兒分床睡,父女關係不如以往。女兒八歲至十一歲期間,都是自行上學放學,並由祖母照顧。
父親偏激女兒難堪
女兒的證詞卻與父親截然不同。她供稱父親當天確實打過她,而且大約在一九年起,父親經常無故用手、衣架或棒球棍等物件毆打她,並強迫她讀聖經,不從就要捱打。她承認自小學五年級開始鎅手,但稱這與父親無關,而是因為情緒和壓力問題。她不喜歡父親,覺得父親性格古怪,管教方式不當;與母親關係則正常,但母親不太理會她。她表明要追究父親的刑事責任。
社工則指出,女兒自幼主要由工人照顧,母親因夜間工作難以管教;父親在一九年辭職後成為主要照顧者,但不時發脾氣,其嚴厲的管教方式與夫妻間經常在子女面前爭吵,影響了女兒的心理健康。二二年女兒與男孩交往時,父親報警指控對方有不當行為,女兒覺得父親的處理手法偏激。其在校內多次被警方調查,不少同學知道事件,令她感到難過和難堪,最終拒絕上學並轉校以避開事件的影響。社工認為,父母的情緒不好直接影響了女兒,加上不當的管教方法,使正值青春期的女兒承受不了壓力。
符合加重傷害要件
初級法院認為,雖然無法確認一九年至二一年期間的傷害,未能支持“家庭暴力罪”指控,但案發當日的傷勢有醫療報告支持,且當日妻子見到嫌犯拉女兒的手後,大叫女兒離開住所,可見過往家中可能曾發生一些事情,妻子才會如此反應。最終認定其行為符合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的法定要件。
父親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合議庭審理指出,被害人多次遭受情緒發洩及襲擊,導致其出現精神及心理問題,被告行為具特別可譴責性,符合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構成要件。法院指出,正確的教育方式應該是諄諄善誘或尋求專業協助,使用暴力只會加深問題。案發時被告情緒激動,其行為更像是發洩不滿和憤怒情緒,只是利用管教作為藉口。最終,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