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經營日數 准照九十日內可移轉
小販管理制今實行
【本報消息】《小販管理制度》法律及相關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今日生效。法律規定,小販准照持有人必須親身經營小販攤位,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為讓現有小販順利過渡,小販准照持有人可於新法生效日起九十天內,選擇繼續持有或移轉准照經營。
無牌經營罰五千起
《小販管理制度》法律主要規定小販准照、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法律規定,市政署負責管理小販業務。除了政府部門或經許可的私人機構舉辦的臨時性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外,任何人在公共地方零售或提供服務,都必須持有小販准照。如果無牌經營小販業務,將可被罰款五千至二萬元。
一年三違規被釘牌
為了加強管理小販業務,法案還訂明小販准照持有人必須遵守的義務、監管與處罰的制度。如果小販嚴重違規,小販准照可能會被註銷。小販准照持有人親身經營小販業務的日數,每年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考慮到攤販經營受制於環境及天氣等因素,如因惡劣天氣或政府要求暫停經營業務的日數,亦視為親身經營業務的日數。倘小販准照持有人不履行持續經營業務的義務,可被罰款六百至一千五百元。若一年內違反達三次,小販准照亦可被註銷。
《小販管理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規定小販准照的競投申請、續期及補發程序,保證金的金額及提供方式,以及協助人的登記。
市署講解過渡安排
為讓現有小販准照持有人清晰了解新法內容,市政署先後舉辦十多場面向全澳小販的講解會,說明法律內容及過渡安排,讓小販及相關持份者更好地理解及履行新法的規定。
會上,市政署代表就新法適用範圍、准照費用及保證金、准照持有人的義務及相應的處罰制度,以及過渡安排等,向小販詳細講解。與會者普遍關心過渡期間申請移轉准照的條件、保證金的金額、親身經營業務的規定,以及申請協助人的資格等議題,市政署代表即場解答提問。
市政署持續與小販准照持有人保持緊密溝通,落實過渡安排工作。此外,市政署早前亦向市政諮詢委員會、三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行業團體代表介紹法案並聽取意見,落實小販管理制度的相關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