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傳媒報道應客觀公平
非宣傳期候選人出席活動必須不涉競選宣傳
【本報消息】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選舉指引規範“競選宣傳”,傳媒以客觀持平、公平對待的原則,報道選舉事務及競選活動,並非“競選宣傳”。傳媒在其網頁或社交媒體發佈關於競選活動的新聞報道,可以在選舉前一日及在選舉當日保留,但應考慮避免將之置頂或放在顯眼位置,藉此體現選舉的公平性。
宣傳期出席活動申報
對於有傳媒關注,候選人可能與社團有密切關係,關於他們出席社團活動的問題,盛銳敏指出,競選活動期開始之前,候選人可因應需要自行考量是否出席社團活動,但必須與競選宣傳無關;候選人如於競選活動期至選舉日參加法人舉辦的福利性非競選活動,就須依法事先申報,並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廉政公署助理廉政專員黃劍鋒稱,參選的公司或機關據位人應向選管會申報要舉辦的福利活動,並盡量選擇利用電子化方式申報。
此外,盛銳敏強調,選管會相當重視與傳媒的溝通聯繫,將持續會見記者介紹選務安排。也設立熱線電話,歡迎傳媒致電查詢,與選管會保持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