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是武器嗎?
阿美在網上購物時,看見一則廣告寫着“合法防身,有備無患”,原來是金屬材質的伸縮警棍,宣稱只有手掌般的大小,可以隨身擕帶。阿美覺得該伸縮警棍美觀且可作防身用途,所以購買回來並掛在包包上。然而,阿美日前在街上被警察截查時,警察以懷疑阿美持有禁用武器為由將其拘捕。究竟阿美犯了甚麼罪呢?
阿美觸犯第十二/二〇二四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生產、持有或使用禁用的武器或相關物品罪”。根據該條文,任何人在未經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違反主管當局規定的情況下因製造、手工製作、三維打印、加工或轉換而取得,或持有、運送、出口、進口、轉移、保管、維修、使失效、購買,以任何名義或途徑取得、使用或隨身攜帶該法附件一所列武器或相關物品,可被判處二年至八年徒刑。由於阿美所持有的伸縮警棍屬於附件一表六所規範的禁用武器,即使其並不知持有該物品屬違法,仍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購買任何物品前應先了解物品的性質、用途及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誤墮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二/二〇二四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八十八條和其附表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