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所業務法增條文遏租霸
連續關閉逾三月主管實體可註銷證照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繼續就 “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與政府進行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及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表示,昨完成與政府討論,接下來將開展技術會議,爭取於明年三月十六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由於法案補充法規的內容涉及線上申請系統的開發,建議法案生效日為明年七月一日。
延准照登記有效期
梁孫旭指出,委員會關注到主管實體可依場所業權人舉證(證明准照 / 登記持有人喪失場所佔用權)註銷相關證照,政府回應此條文旨在解決“租霸”問題,針對經營者結業 / 退場未主動註銷證照、租賃合約終止後喪失佔用權的情況,方便業權人申請註銷。此外,除特定合法情形外,准照 / 登記有效期內連續關閉超九十日,主管實體可註銷證照;原條文“間斷九十日可註銷”的內容已刪除,保留連續關閉條款,該條款在實務中也常用於處理“走路”個案,以解決租霸問題。
在准照及登記的有效期及續期方面,不同於《酒店業場所業務法》,該法案將准照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設定為兩年,政府表示為便民利商,在平衡風險考量後,延長牌照有效期可有效減省商企的行政成本。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要求的文件,審批時間為三十天,較現時六十天快。續期的流程方面,登記或准照持有人可透過電子平台,或親臨提交續期申請,上述兩種方式的審批流程相同。
建議調升違法罰金
梁孫旭稱,委員會關注場所運作的價目通報監管,法案未新增相關規定。政府回應指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價目相關事宜作出規範,由該專有法例負責監管。委員會亦關注油煙排放標準和執法部門問題,政府表示,執法的部門為本法案規定的主管實體,相關規範油煙排放標準及設備的行政法規的立法工作將由環保局主導,就該法案的立法進程,特區政府將持續研判並適時推進。
法案又提出調升行政違法罰金加強阻嚇,建議違反非法經營罰款兩萬元至十五萬元;倘更改場所間隔、設施、設備、隔油井規格,以及消防通道和出入口數量等,罰款一點五萬元至五萬元。
簡化程序便利開業
梁孫旭又引述政府表示,法案是為簡化及加快新開設場所的程序,便利業界開業。對於現有場所,建議平穩過渡,故維持原有主管實體按原有標準規管。主管實體所依據的條文一致,而市政署日後亦會與旅遊局保持良好的溝通,保持相同執法標準,不會對執法人員構成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