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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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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醫療機構最高罰百四萬

法案建議遠程醫療服務僅限獲准照的醫院開展,且需衛生局長預先許可。

李良汪(左)及黃潔貞

私營醫療法案倡遠程醫療限獲准照醫院

非法經營醫療機構最高罰百四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續審議《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案。委員會主席黃潔貞及秘書李良汪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建議調升部分違法行為的罰金,如衛生局正進行發出准照或登記程序中,私營醫療機構已提前向公眾開放,日間醫院及醫院可科罰金為十五萬至七十萬澳門元,診所為五萬至十五萬澳門元;未申請牌照即非法經營,罰則為十萬至一百四十萬澳門元。

局長允許方可外展

法案建議遠程醫療服務僅限獲准照的醫院開展,且需衛生局長預先許可。黃潔貞表示,委員會關注遠程醫療的種類、適用範圍、發展方向及網絡事故保障等。法案建議,診所、醫院及日間醫院經衛生局長許可後,可提供外展服務,並透過技術指引作出規範。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未來外展服務的種類、範圍及地點。

先進療法方面,法案建議醫院及日間醫院在經衛生局長許可後可開展相關療法,且所涉及先進療法的技術、藥品均需獲得衛生局許可,並受到技術指引規範。委員會關注先進療法種類會否透過名單式公佈,或因應醫療機構發展就項目個別審批。此外,先進療法的許可透過專門委員會審批,委員會希望政府提供該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名單及準則;並說明現行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未來是否會介入該專門委員會運作,以及在療法許可申請時會否參考倫理道德委員會建議。

關注與廣吿法協調

有委員提議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在診所內開展先進療法。黃潔貞表示,這涉及政策取向,有委員希望政府放寬申請場所至診所,以推動各類治療及大健康產業發展。但政府曾表態,基於安全性和風險考量,建議僅在醫院及日間醫院進行,對此持嚴謹態度。

法案以“列舉禁止”的形式立法,明確禁止多項醫療服務廣告行為,包括禁止非醫療機構及非醫療人員開展醫療服務廣告活動、禁止對治療前效果或不同治療方法的效果比較、禁止以騷擾或脅迫方式限制就診者選擇醫療服務的自由。同時對醫療服務廣告的時間、地點、性質及用語等也作出禁止性規定。部分醫療服務廣告需經衛生局長許可後方可發佈。委員會關注《私營醫療機構業務》及《廣告法》兩部法案的協調性,希望政府補充說明。亦有委員關注非牟利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活動時,若由非醫療人員介紹醫療服務,會否涉及違法。

失實廣告可罰三萬

行政違法方面,失實廣告的罰金為六千至三萬元,違反廣告招牌類別等規定的罰金為一萬元。日間醫院違反衛生、消防規定的罰金為五萬至七萬元,診所為一萬至三十萬元。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罰金調整的具體原因及依據,特別是未按醫療機構類別分級設定罰金的原因,以及涉及衛生及消防規定罰則的合理性。

另外,有幾項違法行為的罰金調低,包括運作重大變動、未獲許可或未通報變更領導人員或醫療人員、未公開展示價目表、未遵守設施設備及人力資源相關規定等。

委員會並關注法案的生效時間,希望政府給出具體時間,以便業界提前作出準備。一常會內部已完成法案條文的初次審議,將整理問題清單提交政府,之後再約見政府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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