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帳目的規定
相信很多人都有聽過“年度帳目”這個詞語,不過,一間公司究竟何時需要編制年度帳目?又該如何審議年度帳目呢?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
營業年度和公司帳目
根據《商法典》第253條及第254條規定,公司應在章程中訂定公司營業年度,如無訂定,就以一月一日開始,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當每一營業年度結束時,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應編制年度帳目、有關營業年度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並提交予股東會通過。不過,如果全體股東都是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公司並無監事會或獨任監事,則只須編制年度帳目。
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報告書及意見書
如果公司有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時,年度帳目、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連同作為其依據的財產目錄,應於舉行平常股東會日三十日前交予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應在平常股東會召集通告發出日或公佈日之前,編寫其監察活動的報告書,以及對行政管理機關所提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運用建議書及報告書撰寫意見書。
通過年度帳目的決議
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帳目後,股東須召開會議審議有關帳目。根據《商法典》第220條規定,公司應在每一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旨在:a)對有關營業年度之年度帳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議決;b)對運用盈餘議決;c)選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以填補在該等機關出現的空缺。
而在發出或公佈平常股東會召集通告之日起,上述須審議的文件連同倘有的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報告書及意見書,應一併放在公司住所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
帳目的司法通過
如在有關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行政管理機關仍未向股東提交資產負債表、帳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任何股東均可聲請法院定出不超過六十日的提交期間。如經過此期間仍不提交,法院可下令終止一名或多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職務,以及下令進行司法檢查,並委任一名司法管理人負責編制涉及自最後一次通過帳目起的整段期間的年度帳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並在司法管理人為有關目的而召集的股東會上由股東通過。如股東不通過帳目,司法管理人應按有關檢查的範圍聲請法院予以司法通過,並將有關帳目連同與公司無任何關係的核數師的意見書一併送交法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法典》第220條、第253條至第259條的規定。(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