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涉貪獲刑廿四年
【中新社鄭州二十九日電】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九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應成(原法名釋永信)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
侵佔挪用逾二億八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應成利用擔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侵佔單位財物一點三一億餘元;二○一二年至二○二二年,挪用單位資金一點五一億餘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二○○六年七月以來,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項目及相關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一千一百六十三萬餘元。一九九五年至二○二二年,劉應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五百六十七萬餘元。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應成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劉應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均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劉應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根據被告人劉應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應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