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申報 設四獎項
政府公佈保護文遺獎勵規章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建議設立建築設計獎、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及弘揚文化遺產獎等四類獎項,表彰在保護澳門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規章建議設立建築設計獎、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及弘揚文化遺產獎,均以獎金及獎狀頒發。其中,前三項獎項的獎金各為三萬元,弘揚文化遺產獎的獎金為兩萬元。
每項名額上限為三個,如同一文化遺產項目有多個符合條件的獲獎者,相關獎金將平均分配,每位獲獎者均可獲頒獎狀;倘該年度未有符合評審要求的申報,獎項可輪空。
申報期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最多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文化局長或其指定的一名副局長擔任主席、一名文化局人員、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以及兩名在建築、規劃、歷史或文化等範疇的專業人士。其中,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及兩名專業人士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評審標準涵蓋多方面,包括維護文化價值、修復真實性與原貌、傳承與推廣成效,對文化遺產保護與弘揚的實際貢獻等。評審過程中,委員會可按需要現場考察及要求申報者出席答辯。
規章同時訂明申報者須如實提供資料,並確保相關項目符合法律規定、且不侵犯他人權利。倘以虛假聲明或不法手段獲取獎勵,將被取消資格,須返還獎金及獎狀,並自通知之日起四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且可能須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文化局負責監察規章的執行情況,包括跟進獎勵返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