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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3日
第A09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常見犯罪兩問

常見犯罪兩問

切勿使用他人證件

問:非本澳居民若使用親戚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到本澳政府醫療機構求診,以節省醫療費用,請問這行為在法律上須負甚麼刑責?

答: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屬於《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定義的“身份證明文件”,能產生某些權利或利益。本案中的非本澳居民為節省醫療費用,使用他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求診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發給予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者,構成“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除不法使用他人證件者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倘具意圖使上述事實有可能發生,將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給他人,按同一條第二款規定,同樣構成犯罪,處相同刑罰。

本局在此呼籲,市民切勿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將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負上刑事責任,後悔莫及。

收留“黑民”有罪責

問:我是一間出租屋的業主,有非法入境者想向我租住單位,甚至表明可加錢讓我保守秘密,請問我若答應會有問題嗎?

答:本局嚴正指出,上述行為已構成“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罪,根據第一六 / 二○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為了取得利益,明知對方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狀態下,向對方提供住宅單位、房間、建築物,甚至是交通工具等供使用或留宿,可處最高八年徒刑;即使無償向對方提供有關場所或交通工具,亦屬犯罪,可處最高兩年徒刑。

本局呼籲,無論原因為何,切勿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否則會招致刑責,最終得不償失。

(司法警察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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