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語)防治為本 挽救為先
“家暴法”實施三年,當局正依法檢視,並將制訂執行情況報告。長期關注家暴問題的議員、婦幼團體建言獻策,希望完善防治家暴問題的法律或政策。團體指出,近年涉嫌家暴案件此起彼落,但成功以家暴罪起訴入罪者寥寥可數,建議進一步清晰定義,加重量刑,讓法律更具成效。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於一六年十月五日生效,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社工局、治安警、司警、衛生局、教青局、勞工局及房屋局建立常規合作機制,並與民間服務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共同處理家庭危機。
三年過去,社會普遍認同,新法在防治家暴工作上取得成效,尤其喚起各界關心家暴的意識,更多人敢於舉報,以及向受害者伸出援手。這從新法實施後疑似家暴的通報數量高企可以反映,單在去年當局已接獲近一千七百宗通報個案。不過,只有約百分之四被確認家暴,成功起訴者更稀少。司法機關曾經審判一個案時,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原因是家暴需同時符合“經常”、“重複”等條件,惟法律條文並未提及。婦女團體認為政府一方面鼓勵家暴受害者要勇敢站出來指證施虐者,但社會與司法機關對“家暴”的定義有差別,不僅未能更好保護和支援受害者,也可能令她們不再願意指證。
也有意見指出,本澳司法程序需時較長,案件審理動輒一兩年,三年內完成整個法律程序的個案不多,有需要累積更多實踐經驗,再作審視。且“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夫妻間爭執在所難免,加上傷害他人任何時候都是犯罪行為,過重過嚴的法律處罰,可能令原有機會修復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徹底破裂,衍生其他社會問題,不得不慎。
家暴法已屆執行檢視期,當局除了要聽取不同部門、社會各界的意見,釐清定義,也需進一步從維護家庭完整作前提考量,引入多元化的治理和懲處,如透過強制教育、強制輔導和調解等措施處理家庭事。
夏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