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打罵恐嚇精神虐待妻子
男子家暴罪成囚三年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審結另一宗被害人兩年內重複遭受家暴的案件,嫌犯罪成判監三年,須向被害人處以卅四萬元賠償。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新聞稿指,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7-PCC號案件,嫌犯與被害人為前配偶關係。嫌犯在一六年至一八年期間,經常、多次及重複向被害人作出恐嚇行為及說話,並以粗言穢語侮辱被害人,及對被害人施以身體上的襲擊,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及精神虐待。
禁止施暴者擾家人
經庭審後,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嫌犯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禁止嫌犯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禁止在被害人及兩名兒子的住所處、工作地點及就讀的學校附近範圍內逗留,為期三年,嫌犯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禁止嫌犯對兩名兒子行使親權,為期三年,嫌犯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民事請求部分成立,判嫌犯須向被害人賠償合共為三十四萬○九百八十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的法定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