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
第A03版:澳聞

受都更影響業主容“樓換樓”

政府昨公佈《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衆諮詢文本

居住用途與否各有不同保障措施

受都更影響業主容“樓換樓”

除了重建業權的百分比外,對利害關係人的保障,也是都市更新的焦點。《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都市更新樓宇重建的保障措施區分居住用途的不動產,以及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可“樓換樓”,或現金補償,以及特別津貼;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則對業權人給予特定的現金補償和額外津貼。

回遷或可他區安置

文本提到,“樓換樓”是指受樓宇重建影響的單位業權人,可基於參與都市更新計劃,按原有被拆卸單位業權為基礎,換回同等或相若的新建或其他單位。較常見的“樓換樓”是以被拆卸單位換回原址樓宇重建後的單位,即“回遷”,但如果基於城市規劃或其他原因以致未能回遷,“樓換樓”亦可以是同區或其他區的單位,同時,亦可適用置換房制度。

現金補償三種計算

現金補償方面,有三種計算方式供考慮和選擇,一是按劃一訂定的樓宇樓齡標準作出補償;二是參考樓宇當時市價,並在此基礎上再額外按樓價的某一百分比作補償;三是參考重建後的建築物容積率等標準建立多元或現金補償機制。

至於特別津貼,是指在現金補償的基礎下,按照個別不同情況而設立不同特別津貼,如業權人可獲相關津貼資助因遷移新居而引致的開支及搬遷費用。

可選擇租住暫住房

對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利害關係人的保障方面,可考慮對業權人給予特定的現金補償和額外津貼,標準可考慮按營商年期、所在區份特性、租金租期、其他因素(搬遷及重新開業支出、停業損失等),作為現金補償和額外津貼的標準。

除以上提及的補償措施外,為進一步推動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所規範的暫住房及置換房制度亦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補充措施,暫住房及置換房是希望為業權人提供多一種選擇,當等待“回遷”時,業權人可以選擇租住暫住房;同樣,當無法“回遷”時,業權人可選擇購買置換房。對受拆卸影響的業權人而言,暫住房和置換房是私人房屋市場外的一種補充,當具備房源時,供合資格的業權人選擇租住或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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