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公佈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立會細則通過仲裁法
【本報消息】一共八十多條條文的《仲裁法》法案前日因時間關係,餘下小部分未表決的條文,昨日均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將自公佈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法案在昨日討論期間,議員梁孫旭關注外地仲裁員來澳仲裁的性質,以及如何掌握外地仲裁員來澳仲裁的人員或規模?高天賜則關注外地仲裁員來澳仲裁時的證明文件由哪個機構發出?會否豁免稅項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指出,外地仲裁員來澳仲裁,或澳門仲裁員到外地仲裁,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來澳工作有區別,加上目前有很多先進技術如視像會議等,不需踏足本澳就可實現。故法案建議給予他們出入境便利,可讓澳門吸引到有信譽的仲裁員,對行業發展亦有好處,這些都已徵詢律師公會等意見,得到他們贊同。至於來澳人員數量及證明文件,則可與出入境部門商議,相信便可取得準確數據。稅務則不會豁免。
至於高天賜問及法案通過後的工作計劃。陳海帆表示,法案通過後,最重要工作是根據法案的第八十二條條文擬訂行政法規,令仲裁機構能修改章程以符合法律。她相信下屆政府需要梳理內部合同,以及與大灣區城市聯合做好仲裁推介、宣講及培訓,以及思考能否由三地政府牽頭做調解統一平台,通過統一大家的標準,至少在大灣區內做好制度應用,再推而廣之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甚至其他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