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修訂完
【本報消息】議員李靜儀早前提出書面質詢,問當局加大樓宇保修範圍和年期之修法為何十年仍未完成?工務局長李燦烽回覆時表示,現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修訂文本經已完成,並已進入立法程序。
李燦烽指出,就完善樓宇質量保證期方面,當局於《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法律第二十九條中,已規定編制計劃、指導或監察工程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必須承擔指定期間因技術缺陷所造成的損害責任,其中地基及主體結構為十年;防水、電力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安全系統、燃料網絡系統、節能及空調系統、排煙及通風系統、客貨運輸設備、外牆及外牆飾面等為五年。而《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修訂文本已建議要求包括建築商或建築公司在內的相關實體承擔上述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