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
第C07版:港聞

律政司:無法律依據續拘留釋囚

回應台灣殺人案法律事宜

律政司:無法律依據續拘留釋囚

【香港中通社二十二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二十二日一天之內兩度就台灣殺人案的法律事宜作出回應。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當晚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

港奉行“屬地原則”

涉嫌在台灣殺人的香港嫌疑人陳同佳自願在出獄後到台灣自首。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當晚發表聲明。

律政司重申,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

基於一罪不能兩審

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台港未簽引渡協議

去年二月,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之後因在香港盜刷死者的銀行卡而遭港警拘捕。由於台港間未簽署引渡協議,無法引渡陳同佳到台接受調查。最終,香港法院以洗黑錢罪,判處陳同佳二十九個月有期徒刑。據香港媒體消息指,陳同佳將於二十三日刑滿出獄。

律政司指,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律政司表示,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2019-10-23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5048.html 1 律政司:無法律依據續拘留釋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