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
第A07版:澳聞

乘客保險公司共擔賠償

私家車乘客開車門撞傷騎士

乘客保險公司共擔賠償

【本報消息】一名輕型汽車乘客涉在開車門時撞傷鐵騎士。初級法院裁定,兩人的過錯責任分別為八成及兩成,保險公司須全數承擔當中約二十八萬元賠償。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裁定,肇事車輛乘客應與車輛投保公司負連帶民事責任,即要共同承擔該筆賠償。

乘客疏忽罰金萬二

案情顯示,二○一四年十月九日下午一時四十八分,被害人駕駛電單車載着一名乘客沿市場街左車道駛往長壽大馬路。期間,兩人見前方有一輛輕型汽車停在左車道中間,沒有亮起任何指示燈下。被害人繼續駕車沿車道左邊行駛,當經過該汽車左邊車身時,汽車的乘客突然打開左邊車門,車門碰到電單車乘客的身體,引致被害人失控,連乘客一起倒地受傷。

事故造成被害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需八十日康復,要求賠償財產及非財產損失合共約五十九萬九千五百六十一澳門元。初級法院審理指出,輕型汽車司機的違法行為與被害人受傷之間不存在適當的因果關係,判其罪名不成立。輕型汽車乘客未注意左方行車道並打開車門,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及傷害被害人身體之完整性,判處其一百二十日罰金,罰金日額一百澳門元,合共罰金一萬二千澳門元。

左邊超車擔責兩成

民事損害賠償方面,法院指出,事故中被害人沒有依法從涉事汽車的右方超車,一定程度促使事故發生。輕型汽車的乘客輕率地開啓車門則是事故的主因,裁定兩人的過錯責任分別為兩成及八成。由於涉事汽車已投保,故保險公司須賠償民事約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五澳門元。保險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院指出,輕型汽車的乘客屬於受惠於車輛使用的自願搭乘的乘客,只有在“他雖知悉車輛為非正當佔有但仍自願乘搭”的情況下,才能免除保險公司就該名乘客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履行損害賠償的責任。

雖然輕型汽車的司機和乘客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於輕型汽車的司機已被開釋附帶的民事責任,合議庭不能再作任何判處,意味着不能將其責任再轉嫁於保險公司。但仍需要將輕型汽車乘客的責任基於上述理由而轉嫁於保險公司。惟不能排除保險公司對輕型汽車乘客的求償權,應判處輕型汽車乘客與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的轉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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