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瑞權:都更文本欠鼓勵重建誘因
需修建築總章程防火規章配合解矛盾
【本報消息】政府現正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公眾,從事建築、環保業的議員麥瑞權認為,很多社會現實問題未能在文本中反映,亦未能觸及鼓勵都市更新的誘因。更重要的是政府有必要加快總體規劃、修訂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規章》,同步配合都市更新法律,才能破解當中矛盾。
麥瑞權指出,早已提出要為三十年以上的舊樓強制驗樓,因這批舊樓都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初興建,當時的樓宇工藝參差、部分建築材料劣質,目前已“未老先衰”。政府宜在開展都市更新同時,要求這些“未老先衰”的樓宇強制驗樓。透過更換舊電線、玻璃窗等維修保養,可延長舊樓的生命周期,無需“有病就殺咗佢”。
諮詢文本提出都市更新的目標是優化居民的生活素質,但每幢舊樓的狀況不一,有的還有空間,重建後面積可以增加;有的已用盡面積;有的受制《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規章》,重建後面積或較原來小。
公共利益角度考量
對此諮詢文本未有着墨鼓勵重建的誘因,若重建後無法增加無障礙設施、電梯等,如何優化居民的生活素質?“一三年我哋最早提出祐漢舊樓問題,記得有一位七、八十歲的長者住在五、六樓,因為冇電梯,幾個月才能出一次街。冇電梯,又冇條件裝輔助上落樓設施,如何處理?”
麥瑞權建議政府因應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角度,人性化增加重建誘因。例如已用盡面積或重建後面積會減少的樓宇,當這些樓宇重建時應先做環評,“如果本身西斜,咪可以起多兩層,當然前提是通過環境評估。”如不能增加面積,能否考慮以環保露台作為誘因,“露台不用計算入面積內,又可一併解決舊樓亂七八糟的花籠、鐵篷問題。”同時,因可訂出一定的環保材料比例,“西斜地方,在地面、走火層起高少少,可以植樹綠化,當然還要做停車場,對改善區內交通及生活環境都有好處。”凡此種種,可在都市更新計劃中設定一定環保、改善交通、無障礙設施等強制指標。“否則拆完改變不了現狀,就冇誘因重建。”
租客安置應有解釋
麥瑞權關注不少舊樓的住戶都是租客。重建期間,他們能否搬到中轉房?重建後會否令這些基層租戶要捱貴租?到底政府有否調研當都市更新計劃實施時,會有多少平租居民冇屋住?這些政府都應該解釋。
他認為推動都市更新法律的同時,必須加快總體規劃進度、修訂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規章》,才能配合都市更新法律,否則重建時仍有諸多掣肘。例如現時若車輛駛不進的街道內建築物,在距離街口五十公尺後便有機會受高度限制,天神巷就是明顯的例子。但這些限制除阻礙重建的誘因,亦不合時宜,需要透過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規章》去突破。他指出,澳門存在私家地。若遇上都市更新需要收地時,政府應解釋在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產的前提下,會否存在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