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
第B09版:要聞

國家親權責任

國家親權責任

胡適先生曾說過:“你要看一個國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們怎樣待小孩子;第二看他們怎樣待女人;第三看他們怎樣利用閒暇的時間”。這句話流傳甚廣,體現了文明法治國家有序介入公民生活的標尺。

作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基本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有一百三十條,比原來增加了五十八條,增加近一倍條款,這種大幅度的修訂引發了社會關注。此次修訂亮點眾多,尤以明確國家親權責任引人矚目。

修訂草案第八條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責任、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其他合法監護人的,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因此,國家親權責任是世界各國公認的未成年人保護基本責任——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最終監護人,作為未成年人最高、最終“父母”的國家和各級政府,必須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孩子;國家有權對存在忽視遺棄、虐待摧殘孩子等問題的家長進行干預與處罰,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行使親權,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國家親權責任確立後,各級政府對待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再也不宜僅定位於家務事,而要站在政府事、國家事的高度開展工作,且要從以往的社團牽頭向政府牽頭轉變,否則國家親權責任將成空話。

雨 人

2019-10-26 雨 人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5669.html 1 國家親權責任 /enpproperty-->